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涉企案件工作指引
相关背景
年1月1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这是本届人代会通过的第一部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自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德清县检察院在支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深化“三进三服务”活动成效。
一
精准打击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成立涉企案件专案组,依法严惩各类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行为,从严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控药品、器械以及其他疫情防控物品的案件,维护疫情防控物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2.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侦查机关查办的涉企案件,一律指派专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及时出具取证意见,引导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钉钉视频会议等信息化手段健全公检法联席会议机制,对涉企案件的罪名认定、财产处置等疑难问题及时会商,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3.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少捕慎诉,对涉案企业管理者、技术骨干等人员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慎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持续开展涉企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有利于疫情防控、恢复生产为原则,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涉企人员,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4.从快从速办理避免退延。对涉企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平均办案周期一般不超过20天,非因特殊情况一律不延长、不退查。对确需延长、退查的案件以及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法院做好沟通工作,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5.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加强对涉企案件财产查处情况的审查,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的界限,对不涉案的企业资金、设备等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经采取相关措施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若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审查后不影响案件办理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
二
强化法律监督,助力企业防范风险
6.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及时回应企业司法诉求,精准把握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保障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影响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具有企业管理者、技术骨干等人员身份的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挽救企业恢复生产而不得不违反矫正规定等情形,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以教育引导为主、惩戒监管为辅,合理放宽请假、迁居等条件,适当提高收监标准,并将矫正对象参与防疫工作的表现纳入评价考核体系,最大限度发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7.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疫情防控期间与法院共同搭建民事审判、执行案件信息网络交流平台,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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