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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发布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大伙知道今天是什么日子吗?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维权!

我们绝不将就!

近日,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了

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你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牛栏山or午兰山

年3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德清县武康街道某副食店开展检查,在该店门口发现标有“午兰山”牌白酒10箱(瓶),白酒包装箱上还标有午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北京午栏山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执法人员对“午兰山?”牌白酒包装箱与“牛栏山?”牌白酒进行对比,发现箱体的整体布局相似,文字字体颜色一致。开箱后,发现两种白酒玻璃瓶大小一致,瓶盖和瓶贴上内容布局一致,瓶盖上均有一致的2颗红色麦穗和黑色牛头,瓶贴底色均为绿色,文字字体颜色一致。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42%volml“午兰山?”陈酿白酒包装与42%volml“牛栏山”陈酿白酒相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年6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造成混淆的“午兰山?”白酒10箱(瓶)、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该店称向一位业务员进购白酒时,该业务员向其推荐“午兰山?”牌白酒,称包装与“牛栏山”白酒很像,价格便宜8元/箱,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购进了10箱。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也侵犯了消费的权益,商家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案例二:德清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案

年4月,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德清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服务费。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在该公司提供的收取按揭咨询服务费的按揭购车客户订单中,有9份写明按揭服务费金额,1份为包牌价包含按揭服务费元,上述费用共计元。经查明,该公司自年1月至年3月期间,在向部分贷款按揭购车客户收费过程中,以现金形式收取贷款金额3%-6%的按揭咨询服务费。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按揭咨询服务费为名,在实际未提供相应按揭咨询服务的情况下,收取贷款购车客户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年5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德清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按揭咨询服务费为名,在实际未提供相应按揭咨询服务的情况下,收取贷款购车客户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真假茅台

△网络图

年8月,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德清县武源街某超市购买的53度贵州茅台酒为假冒产品,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投诉举报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酒品柜台发现投诉举报人和其购买的四瓶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四瓶茅台酒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该超市通过某茅台酒购买网站以元/瓶的价格购买了上述53度贵州茅台酒,以元/瓶的价格将上述4瓶茅台酒销售给消费者,共计元。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网上采购贵州茅台酒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情形。年10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白酒产品4瓶;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正规渠道进货是商家售卖产品的基本常识,作为一个正规超市,出现如此疏忽实在不应该,此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枉顾了消费者的信任,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抹黑了企业的形象。

案例四:德清费某某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费某某是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工作人员,年8月,费某某以“德清某商行”名义,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利用机器人服务、智能设备服务、话务制作培训服务三者结合,实现外呼电话及话术语音对答互动”服务。事后费某某未经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及消费者的同意,擅自将其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公民联系方式随机截取了个号码提供给了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对费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案例五:德清某电气有限公司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年4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德清县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风扇产品,并在仓库内发现了数台管道风机,该管道风机机身上未标有中文标识,未标注能效标识。经查明,该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了8台该管道风机给国内安徽省一名客户。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通过相应的CCC认证取得证书、未通过相应的能效能及测试未张贴相应的能效等级就在国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认监委年第4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年6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0元整的行政处罚。在人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东西涉及强制性认证和能源效率标识,如打印机、吹风机和电热水器等,这个案件的办理既能从正面对生产厂商进行监督处罚,也能从侧面促进消费者对自己日常购买的物品进行监督。

案例六:占某某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以假充真的血豆腐制品案

年10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获占某某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以假充真的血豆腐制品案。经调查,占某某从嘉兴某家禽有限公司处购入原料鸡鸭血(混合)生血,加工制作成血豆腐制品成品后以猪血豆腐的名义的销售至德清、杭州等地。至案发当日,占某共生产经营以假充真的血豆腐制品涉案金额26余万元,违法所得8万余元。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占某某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血豆腐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德清县公安局。德清县公安局以德清县阜溪街道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案由,已对该案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无证无照小黑作坊屡禁不止,规模较小、选址偏僻、生产设备简陋、流动性大、隐蔽性较强,发现查处难度较大。黑作坊往往通过低价吸引周边菜市场结成长期合作关系,形成了食品灰色产销链。因此,消费者应尽量通过超市等正规渠道购买预包装血制品,仔细查看外包装上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同时也要保留好购物凭证,一旦发生问题,可以通过票据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七:浙江德清某箱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网络图年7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举报对浙江德清某箱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箱面印有“小黄人”图案的18寸的拉杆箱及箱面印有“小黄人”图案的拉杆箱套箱。经查“小黄人”的商标注册人为某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加工生产的“小黄人”拉杆箱与某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且该“小黄人”图案与上述注册证上核定的“小黄人”图案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既未查验审核也未经“小黄人”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小黄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0元的行政处罚。这起案件是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专用权案。被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率大,知名度高,经营者为赚取利润,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与知名品牌商标类似图案的商品,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理应受到处罚。

案例八:德清武康街道某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年7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在某食品商行购得普丽普莱葡萄糖胺骨5瓶,收到货后发现上述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经查,年年初,该食品商行开始在店铺中上架销售标有“GLUCOSAMINECHONDROITINMSM”字样的供人食用的产品。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元。另查明,该食品商行作为个体工商户,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将经营场所设置在杭州家中。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第3.8条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9元的行政处罚。2.当事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元。最近几年随着代购生意越来越好,随之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标签是食品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案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九: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同仁堂”系列假药案

年初,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在保健市场乱象整治行动中,根据一条群众咨询线索,从一张物流单入手,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假药案,涉案药品经检测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且非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的。经了解,我县新市镇范围内服用上述“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的受害者达20余人,且大部分受害者年龄较大,深受糖尿病困扰,服用该药品的时间较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止渴养阴胶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假药。我局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通力合作,辗转河北沧州、湖北天门,捣毁制假窝点1处,抓获生产假药犯罪嫌疑人1人,生产销售货值超过万元,涉案假药包括假冒同仁堂的止渴养阴胶囊、止渴降糖胶囊、克银丸、山菊降压胶囊等。年9月,德清县人民法院对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予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案以“邮购”形式销售,避开监管,消费群体大多数为老年人,非法添加化学成分,容易引起并发症,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消费者不要轻信邮购药品的疗效宣传,谨防通过邮购渠道购进假药,医院就诊,通过科学的手段检查病情,严格遵医嘱用药治疗。

案例十:沈某某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及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案

年2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沈某某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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