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把“建设生态文明“载入新修订的宪法,并前所未有地提出了“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论断。今年年初,浙江省德清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践行“生态为上”理念,继续探索公检法类案监督“小切口”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检法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开展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专题评审,不仅促成德清历史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还取得其他诸多工作成效。今日起,本报将连续报道德清县人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评审工作。
“推出重大环境案件一律实行领导包案、重点涉案人员拘后一律不得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线索一律追根溯源、一律快侦快诉‘四个一律’制度……”
“成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及时启动5起对涉及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等不作为公益诉讼的诉前修复检察建议程序……”
“创新设立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制定出台《院、庭长事中监督案件工作规定》;加大突出案例点评通报力度……”
11月2日,在浙江省德清县人大机关,记者看到德清县公检法三机关落实人大环境资源案件评审审议意见的书面报告,其中不乏有让人耳目一新的举措。
据悉,今年6月至7月,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在年首试对公检法“小切口”监督模式获得成功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延伸该监督模式,专门成立评审工作组,对县公检法三机关年至年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办理情况开展了专题评审,促成德清历史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取得“超预期”的监督效果。
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制度精细修复这是一个“打鸟放鱼”的司法案件。年11月27日晚,德清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查获“倪某某与孙某某打死的21只野生鸟”,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二人实施刑事拘留。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猎捕21只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年6月21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7月2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首次通过建议当事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增殖放流协议》的形式,判决执行投放鱼苗司法修复措施,涉案修复价值元。结果,倪某某与孙某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明显“从轻”。县人大常委会评审工作组副组长、县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倪爱国认为,这显然“得益”于今年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评审。
倪爱国说,本案中,县法院直接将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通过替代、弥补的方式由二人自行实施,采取生态修复司法措施——以司法令状的形式进行强制约束,灵活实现了修复、弥补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目的,同时通过相关部门理性执法和宣传教育引导,进一步提升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发挥了该案警示教育作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悉,今年6月至7月,德清县人大常委会案件评审工作组从公检法机关两年内所办的起案件中共调取85起刑事、行政案件集中评审,同步核查部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案件。“通过两个月的案件评审,共发现问题9类涉及案件46件。”倪爱国说,听取县公检法三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队伍建设、强化严判重罚、推进公益诉讼、健全联动机制等共21条审议意见。”对于人大的审议意见,德清县公检法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全方位、深层次整改,在11个方面共出台十多个制度,推出了“开辟‘刑侦大讲堂’、完善‘六长’带头责任制、推行起诉书制作‘三级把关’制度、创新设立莫干山旅游巡回法庭”等20多项新举措。
“德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公检法三机关的整改落实工作表示满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案件评审工作组组长赵震告诉记者,这次专项评审是对公检法三机关办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一次精准“问诊、开方”,这些新举措新制度的推出,让原有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更细更严密、更规范更严厉,无疑是一种全面精细的修复与更有效的精准完善。
催生公检法三机关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情况定期报告会议制度此次评审还催生了一项有关办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重大制度。
年,德清县发生废酸废机油系列案件,涉案人员50余人。
德清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毛松根告诉记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汽修厂和汽车4S店废酸废机油属危险废物,按处置规定,必须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置,否则就是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9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依法将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他们偷偷卖给了砖瓦厂(模具用油),付费(花钱)变成赚钱。对此,县公安局刑拘涉案50余人。
结果,县检察院对该系列案件作了同意“撤回”的起诉意见,并对其中的24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为什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拘的嫌疑人,检察院只对其中部分进行起诉?德清县检察院原公诉科副科长、现任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严疏君告诉记者,当时刑法修正案(八)与其后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不一。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入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能够适用和操作,但从刑法立法本意来看,本罪仍然是结果犯,若对本案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以犯罪论处,可能会产生错案,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年1月1日新的污染环境司法解释出台,明确该类行为构成犯罪要有危害结果。
该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昆明认为,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在定罪量刑时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裁量,并基于案件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也会出现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最终被判处轻缓刑,或者检察院作出构罪不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又被法院逮捕的情形。
对此,赵震告诉记者,这主要是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一,因而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处理决定。评审工作组还发现,“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起诉、裁判力度上还不够,不诉撤回轻判现象还占比较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不协调统一,存在一系列不利于办案、维护司法权威的现象。”赵震认为,这主要在于公检法机关之间有关证据规格标准、查证标准、移送衔接、打击裁判力度等方面存在着认知不一和难以统一协调。
对此,德清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蔡慧江深有同感,“很多发案源头在环保、国土、水利、食药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证据容易灭失,不利于公安机关取证,而且很多证据还须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结果来定性、定罪。耗时长、费用大、思想认识不一致、办案尺度不一样等原因造成‘拘而不捕’‘捕而不诉’‘打击偏轻’,同时还出现了‘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案不移,重罪轻判’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蔡慧江说,最后经公检法三机关商请,县人大制定出台了《公检法机关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情况定期报告会议制度》,规定了定期会议报告时间、成员单位及人员、召集要求、主要议题和相关事项、相关程序要求、结果处置及其他事项等诸多内容。
德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国建告诉记者:“这项制度是今年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评审工作取得的最重大的成果。这项制度与修复后的所有相关司法制度构成了德清历史上最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制度。”
“通过建立公检法联合定期会议报告制度,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强对公检法机关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质量的监督,助力解决执法活动中突出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行政公信,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永续发展提供人大监督支持。”罗国建说。(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陈瑞瑞 审核:郭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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